糾正三權分立錯誤觀念任務艱巨

AES Plane News Issue No. 65
2020-09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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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9-23

糾正三權分立錯誤觀念任務艱巨

糾正三權分立錯誤觀念任務艱巨

沒想到回歸後23年才醒覺社會對「三權分立」的錯誤觀念是那麼根深蒂固,包括司法界、法律界、政府官員、更遑論普通市民,許多人都認為155年的殖民地政制已具有三權分立,回歸後也有同樣的政治體制。
八十年代《基本法》起草時的廣泛討論,似乎沒有承傳到現在,而回歸後京官在這方面的講話,對大家既有的想法沒有絲毫影響。雖然一班有心人多年來努力推廣《基本法》,可惜因為回歸後政府努力推行通識教育,但課程內容沒有認真監管,學生接受了不少謬誤歪理的課程內容的灌輸,致篤信不疑,所以問題已是根深蒂固在社會各階層,尤其年輕一輩,不可能一朝一夕便改變過來。
筆者有幸,曾經三次與「一國兩制」構想提出者鄧小平先生見面,猶記得他的高智慧,對每個議題都非常清晰精確地表述出來,對於回歸後的政制發展,他談得不少。在「一國兩制」這創新概念下,他認為一定不能把西方的那套政治體制直接採納使用。
筆者在《基本法》1985至1990年草擬期間擔任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,出席了無數次政制小組的會議。北京負責草擬《基本法》的官員,常來港商討《基本法》草稿的內容。筆者因代表工程界,在9大專業代表多次的訪京行程中,與港澳辦姬鵬飛主任、李後副主任、魯平以及「四大護法」等,多次見面談論政制發展,亦與社會各團體交換意見。所以在那5年的草擬《基本法》期間,大家對「行政主導」的制度絕不含糊。
眾所周知,《基本法》是一個「小憲法」,乃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第31條規定,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別制定。《基本法》總則第一章第二條提到香港「實行高度自治,享有行政管理權、立法權、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」,而第十二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「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,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。」所以最清楚不過就是權力來自中央政府,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實行「高度自治」,不是「全自治」,所享有的行政權、立法權和司法權,是得到中央的授權,絕不是與中央分權得來的,由一個行政主導的架構,以行政長官為行政主導的核心,去落實執行。
至於三權的「互相制衡,互相配合」的基本原則,猶幸當時經過非常透徹詳盡的反覆討論和推敲,寫得很清楚。所以,《基本法》內雖然沒有寫明「行政主導」,但這是不重要的;例如「補選」、「剩餘任期」等字眼都沒有寫出來,實質內容才是最重要。
那麼經過長時間、令許多人深信不疑的三權分立錯誤理解,怎麼才可「正本清源」呢?筆者當年作為代表工程界代表的議員,也曾不止一次向政府官員質詢。例如在2010年1月27日的立法會大會上,向時任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提出口頭質詢:「回歸前,大家也談三權分立;回歸後,我們有本身的憲法,即《基本法》,但現時仍有很多人說我們是三權分立的。記得約在三四年前,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先生說過香港是行政主導的,即是說根據《基本法》第七十四條,議員不得就影響政府財政開支、政府運作或政府政策等方面,提出任何議案。《基本法》亦提到行政機關須向立法機關負責,而這數方面確實有着互相制衡的作用,請問局長,回歸13年至今,很多人仍在談三權分立,為何政府甚少付出很大努力來向市民解釋呢?如果將來真的作出努力,又會怎樣做呢?」
然而,可惜當時局長回應時只說,會適時在憲法教育中加入相關內容。
十年過去了,政府未見得在這方面有何作為。現在行政長官「希望從這屆政府開始,可以正本清源、撥亂反正」,我們都寄予厚望。問題發展到這階段,當局只可用足夠的力度由上而下,由行政長官親自督導,有條理、有計劃地積極進行,期望經過一段時間,我們能見到成績。